什么叫毗连区?

来源:昌乐一中 时间:2015/7/28 作者:管理员 点击量:

  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以外一定宽度以内的海洋区域,是为了保护沿海国某些特定利益而设置的一个特殊区域。毗连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起,不超过24海里。在这个区域内,沿海国为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规章等事项行使必要的管制,并对违反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惩治。沿海国在其领海内可以行使完全的主权,而领海以外的公海是自由的。由于海洋具有不同于陆地的某些特殊性质,以及沿海国某些实际利益的需要,为了充分保证其在领土上或领海内的主权,沿海国将某些权利扩大到领海以外的一定区域之内,这就是毗连区制度产生的缘由。毗连区的主要职能是作为缓冲区或“检查区”以防止在沿海国的领土上或领海内违法违章和有损某些利益事件的发生。

  《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将毗连区规定为“公海”的一部分,但又有别于“公海”。专属经济区制度建立以后,毗连区与其重叠,因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条款中删去了“公海”字样,取消了毗连区是建立在领海之外公海之上的提法,将毗连区定义为“毗连领海称为毗连区的区域”。在沿海国设置专属经济区的情况下,依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6条的规定,他不再是公海区域,而对只设毗连区不设专属经济区的沿海国来说,他似乎又被理解为公海区域。虽然毗连区与领海、专属经济区的某段水域重叠,但他们在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上的区别是很明显的。在毗连区内,沿海国的权力只限于对某些特定事项的管制,对违犯这些事项法律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惩治,目的只是为了预防并惩治某些违法违章行为,保护沿海国的某些特定利益。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3条规定,沿海国可在毗连区内行使为下列事项所必要的管制: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

  世界上沿海国家的情况各异,因而对利益有多种不同的要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沿海国在毗连区内只拥有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四个事项的管制权,事实上各国的实践不限于此。一些国家将渔业、安全、甚至海洋污染、海底沉船打捞和历史文物发掘等事项也列入了被管制的范围,毗连区有专属渔区、渔业保护区、海关缉私区、财政区、卫生区、移民区、安全区、要塞区、中立区、刑事或民事管制区、防污染区等多种类型。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海洋权益,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2年2月25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正式建立了毗连区制度。该法宣布我国“毗连区宽度为12海里,其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24海里的线”。我国“有权在毗连区内,为防止和惩处在其陆地领土、内水或领海内违犯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管制权”。这项法律是我国海洋立法方面的一个基本法,他的实行对建立健全我国海洋法律制度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编辑: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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